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的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的投資者,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參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納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說明 |
1
|
不超過5,000元的
|
不超過4750元的
|
5
|
0
|
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成本(費用、損失)后的所得額。2、含稅級距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
2
|
超過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
超過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過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過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超過39250元的部分
|
35
|
6750
|